標樣的命名規律及注意事項:
1、工作標樣首次標定的批號取四位數,前兩位為代表標樣標定的年份,后兩位為流水 號,例:2010年第一次標定批號為1001,第二次使用新制備的樣品進行標定批號則為1002。
2、若同一批次重新標定則在原批號加后綴,例如1001-1,第二次復標則為1001-2,依次 類推。
3、內部基準標樣按上述原則載加P,例如P1001。

標樣使用注意事項:
1、新開瓶標樣要在瓶上注明開瓶日期,應根據瓶號依次來使用(整瓶使用或者送樣 情況除外),同一批號的標樣或工作對照品必須使用完一瓶后再開啟另一瓶,標樣使用過程中,已取出的標樣嚴禁再放回原瓶中。
2、同一瓶工作標樣的開啟使用的次數不應超過20次,使用的時間不應超過1個月, 使用次數很少或具有吸濕性的工作標樣分裝時應考慮一次性使用量分裝。